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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先进制造与材料大型仪器区域中心运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运行资金(以下简称运行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运行资金的使用效益,为提升东北地区自主创新能力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提供有效支撑,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东北先进制造与材料大型仪器区域中心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单位及相关共享运行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章 运行资金的来源与支出范围

第三条 运行资金是为支持区域中心大型仪器设备良好运行管理、实现资源共享和为各类科技自主创新提供技术支撑而设立的。

第四条 运行资金具体来源如下:

1、中心的管理费用由各承建单位各自出资解决。依托长春光机所财务部门设立单独账号,由中心办公室统一管理。

2、中心的大型仪器设备的运行费由各单位对内外的收入解决。

3、大型仪器设备符合要求的还要积极加入科技部及地方大型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争取一定比例的运行补贴费。

4、各成员单位对中心大型仪器设备要制定相关费用减免政策。

第五条 运行资金的支出范围。

(一)主要用于:

1、优秀机组每年的奖励费和日常办公管理费;

2、共享服务中发生的费用补贴。

第三章 运行资金的申请

第六条 申请资格。

履行网员单位义务;并完成相关任务的网员单位可申请以下运行资金:

(一)共享服务有成效,入网仪器设备对外服务的机时使用效率超过预期目标可申请运行资金。

(二)与企业进行对接合作,为其在自主创新、技术攻关、成果转化及新产品开发等方面提供技术、服务可申报运行资金。

(三)开展仪器设备新功能的研发,分析测试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与推广等工作可申报。

(四)根据社会发展需求,以提高社会公益事业的服务水平为目标,开展有关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方面的共性问题研究,可申报。

第七条 申报时间及材料要求。

运行资金每年度发放一次,网员单位应于每年1月底之前将下列申报材料报送中心管理办公室,具体申报材料如下:

1、本年度入网仪器设备对外提供服务的登记表及对应的收费发票复印件;

2、入网仪器设备年度考核汇总表;

3、年度共享服务工作总结。

第四章 运行资金的审批与拨付

第八条 运行资金的审批与拨付。

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准,根据相关管理规定,拟订年度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运行资金计划,报中心管理委员会审定后,进行拨付。

第九条 共享合作以及优秀机组的运行补贴费及奖励费的审批与拨付。

(一)中心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各类专项进行评审。

(二)评审专家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对各机组对外服务以及共享合作等相关内容进行综合评价,并分别做出结论。

(三)中心管理办公室依据专家评审结果和项目实际情况,拟订补贴计划,上报中心管理委员会批准后下拨。

(四)获得补贴费用的网员单位应按要求及时与中心管理办公室办理经费拨付手续。

第十条 日常管理经费的审批与拨付。

日常管理经费按照每年的工作计划安排和经费预算,上报中心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全额拨付。

第五章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与东北先进制造与材料大型仪器区域中心管理办法(暂行)》配套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东北先进制造与材料大型仪器区域中心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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